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具體規定了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以及管轄的地域範圍👱♂️,並確定了廣州🙅🏿♂️、大連、上海、青島✏️、天津五家海事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陸續公布了六個司法文件來明確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相關海事訴訟管轄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各海事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避免管轄沖突,便利當事人訴訟📈,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公正審理各類海事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海洋強國戰略”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當前形勢下國家開發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等方面的活動更加頻繁。除涉海民事案件外,海事行政案件也呈多發趨勢👨🏿⚕️,傳統類型海事案件所涉水域範圍也在不斷擴大,加之涉海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特點,地方法院難以適應,因此,調整和擴大海事法院管轄範圍,滿足海上活動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是海事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同時也充分體現海事法院在推進實施上述國家戰略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基於上述背景📁,最高人民法院經調查研究🧬,於2016年2月24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主體內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關於管轄區域調整🏋🏿♂️。該部分主要調整了大連海事法院和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水域範圍。其中🧚🏻,將吉林省的松花江、圖們江等通海可航水域及港口劃入大連海事法院管轄範圍;明確將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長江幹線及支線水域以及該水域範圍的列明港口水域歸入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第二部分🏋️♀️🧜🏽♀️,明確第一審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同時,明確確定了管轄權的連接點🤙🏿;第三部分明確了海事海商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主體和再審依據。
依據《規定》,海事審判工作將在以下領域進一步發揮重要作用:
第一🚼,發揮海事審判能動性,服務國家中心工作目前國家正推進實施“海洋強國戰略”和“一帶一路”建設以及推進長江經濟帶建設🚵🏽,完善海事訴訟管轄將有助於發揮司法保障作用🧑🏼🎓🏄🏼♂️,服務國家中心工作。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推進“海洋強國戰略”離不開司法保障🌥🤌🏿,而海事法院系統以其專業性有助於公平、快速解決涉海爭議案件,服務“海洋強國戰略”。明確海事法院管轄是發揮其保障作用的前提🍰,部分涉及海事法院的管轄規定製定時間較早,已不能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對海事司法的需求。例如✧,吉林省內松花江水域以及通往朝鮮和俄羅斯的圖們江水域作為重要的水上通道🎒,此前並未劃入海事法院管轄範圍,存在管轄缺位🏊🏻♀️。
海事審判對“一帶一路”建設具有推動作用。我國海事法院自設立以來,所受理的案件涉及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具有重要的國際影響力🧑🏽💻。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8起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典型案例,其中有兩起案例系海事海商爭議案件🧝🏻♂️。在當前“一帶一路”建設的大背景下,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海事訴訟管轄規定💸,有助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當事人了解中國海事訴訟管轄的規定🏃➡️,並有助於相關爭議方選擇在中國通過海事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對長江經濟帶建設的司法支持。習近平總書記於2016年1月4日至1月6日在重慶進行調研期間👨🏻🍳,明確提出推進長江經濟帶建設。《規定》就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權的規定,使用了總括加列明港口的方式,明確了對長江幹線和支線水域的管轄⛩。更新後的管轄範圍更加周延⛹️♂️🧅,明確了武漢海事法院對涉水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更好發揮海事法院的專業優勢👻,充分體現對長江經濟帶建設戰略的司法保障。
第二💖,行使海事司法權力,積極維護海洋權益
隨著海洋經濟的發展🤰🏽,我國周邊海域的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漁業生產等海上經濟活動將更為頻繁,不可避免引發各類海事海商和海上行政爭議案件。依照國家主權確定的訴訟管轄屬地原則,一國對此領土範圍內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轄權。司法管轄權司法主權的重要表現,司法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我國海域的司法管轄,本《規定》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發布的決定或通知明確各海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範圍內的所有海域依法行使司法管轄權,依法審理各類海事糾紛,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我國海洋權益⛪️,彰顯國家司法主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關於海事法院管轄範圍的規定,我國各海事法院對我國海域🧒🏿✋🏽、海上島嶼及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確定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行使司法管轄權。這不僅有利於公正、專業地及時解決發生在東海、南海及相關海上島嶼的海事海商和海上行政糾紛,也將從司法角度聲援我國對海域權益的主權主張。
第三,發揮專業優勢🍑🙇♀️,管轄海事行政案件
海事行政案件具有專業性、國際性和適用法律復雜性等特點💂♀️。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1年頒布的《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幹規定》就海事法院對海事行政案件實施專門管轄作出規定,但該規定並未能得到全面落實🥖。海事行政案件中可能涉及船舶建造、船舶避碰、海事事故調查等專業技術問題🤷🏻♀️🥚,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更有利於處理此類爭議🤤。因此,《規定》明確了一審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而就上訴審的管轄,《規定》明確應由二審法院的行政審判庭審理,有別於一般海事海商爭議案件交由二審法院的海事審判庭審理的做法。考慮到海事法院在一審中已經就事實查明做了主要的工作,二審法院主要是負責法律適用🎣。因此🙍🏻♀️,這樣的規定並無不妥,相反更有利於相關行政法律的準確適用,統一行政訴訟裁判尺度📀。
與傳統的陸上法律體系相比👐🏿,涉海法律體系具有特殊性。基於此🤣,我國專門設立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海商爭議以及海事行政案件。而海上刑事案件也同樣具有特殊性,例如海上交通肇事發生在海上,事故的發生與船舶性能🤽🏿、船員的專業技能🤷🏻♀️、海況、工作環境等有關🏃🏻,這些方面有別於陸上的一般交通肇事。而地方法院由於對相關背景缺乏了解,其審理此類案件難以準確定罪量刑。下一步🧖🏽,應考慮啟動海上刑事案件歸屬海事法院管轄的試點,在條件成熟時由海事法院管轄涉海刑事案件,進而將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擴展至全部涉海爭議案件。
《規定》總結了以往的司法實踐經驗,並充分考慮了當前的發展情況,以及今後的發展趨勢,是一部簡潔🫃🏻、明確、有前瞻性,且不失穩妥的司法解釋。《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助於服務國家中心工作,為海洋經濟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同時,有助於完善海事訴訟管轄🐎,推進司法體製改革👭🏼,進一步提升中國海事審判的國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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